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惠小暖”网上金融课堂系列(二)
日期:2020-03-19 16:05:06   打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知识了解权、受尊重权、监督控告检举权、批评建议权。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获知权、消费自由权、公平交易权、信息秘密与安全权、求偿求助权、享受金融服务权等有关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秘密与安全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所享有的不被金融机构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机构并依法定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当为存款人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要求;《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再保险人对金融消费者富有保密义务;《证券法》第44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2019年9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向部分金融机构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加强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的通知》并对备受关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划定四大红线。

    第一,在收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央行明确,各金融机构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与其提供金融服务无关的个人金融信息。

第二,金融机构应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传输、签名认证等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在传输、存储、使用等过程被非法窃取、泄露或篡改。

第三,在信息使用结束后,各金融机构应立即删除敏感信息,在客户端软件卸载后不得留存个人金融信息。

第四,金融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用户约定,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分享: